![](/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露菲雅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露菲雅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露菲雅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巧兒潘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 告 永樂多斯
兼 下三人
訴訟代理人 阿艾翰
被 告 葛雅石
左荷娜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永樂多斯
被 告 露菲雅
追 加 被告 桂爾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阿不都拉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附表一:被繼承人阿不都拉之遺產
(略)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