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23號趙俊維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愛112簡字第212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趙俊維刑事簡易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123號趙俊維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趙俊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俊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2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俊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所示之物,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