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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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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000301號陳桂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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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桂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1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桂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1號
異  議  人  蔡錦麗   
代  理  人  陳永嚴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桂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送達代收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綺璧  
           送達代收人 朱柔嬑  
相  對  人
即  拍定人  李雅幼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綺
璧與債務人陳桂美及拍定人李雅幼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
司執字第5119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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