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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000301號陳桂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代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桂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1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桂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01號
異 議 人 蔡錦麗
代 理 人 陳永嚴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桂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送達代收人 郭怡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綺璧
送達代收人 朱柔嬑
相 對 人
即 拍定人 李雅幼
上列異議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綺
璧與債務人陳桂美及拍定人李雅幼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
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
司執字第5119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