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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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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47號黃思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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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2毒聲字第44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思澕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447號黃思澕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黃思澕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52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思澕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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