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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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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4號周重明(即周老成之繼承人)、被告周家豪(即周老成之繼承人周重春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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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人111年度訴字第33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重明(即周老成之繼承人)、被告周家豪(即周老成之繼承人周重春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8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重明(即周老成之繼承人)、被告周家豪(即周老成之繼承人周重春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詳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高魁志  住同上
被   告 周重信
訴訟代理人 郭乃寧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被   告 周林淑女  
周曉君  住同上
周重明  住同上
周重義
周家豪
劉漣漪
周家儀
劉周清子
被      告 開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健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健㨗
被   告 周孝忠
周聯禎
周哲善
            周湯眉月
周淑芳
周伶馨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淑芬
被   告 林文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雯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3小段175、175之1、175之2、175之3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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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19101912818pdf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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