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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7號趙晟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理112年度補字第20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晟宏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補字第206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晟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設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嚴紹瑜律師
被 告 趙晟宏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223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