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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王瀞漪(原名:王世青、王靖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瀞漪(原名:王世青、王靖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瀞漪(原名:王世青、王靖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9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王瀞漪(原名:王世青、王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合 計 2,6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1
240,053元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自99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自99年5月12日起
至99年11月11日止
1.2%
自99年11月12日
至100年2月11日止
2.4%
合計
240,053元
利息及違約金
計算說明
一、利息應按年利率12%固定計息至清償日止。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期日起,其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