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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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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土美津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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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安土美津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間給付
     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   告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土美津子
被   告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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