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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土美津子)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理人安土美津子)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間給付
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490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 告 日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土美津子
被 告 徐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