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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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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2919號林國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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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簡字第291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國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919號林國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應受送達人林國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股    別  巳    股
書記官  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國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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