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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000044號許宗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青112年度原訴字第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宗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4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宗翰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住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住
被 告 許宗翰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32,503元 30,076元 15% 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90,692元 190,692元 8.78% 自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79,677元 179,677元 15.59% 自111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03,178元 203,178元 14.6% 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