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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37號尤美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38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美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3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尤美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淩素雯
被 告 尤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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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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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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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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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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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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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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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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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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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萬0,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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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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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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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7月24日起至101年1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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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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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1月24日起至101年4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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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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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0-18
- 更新日期:112-10-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