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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000017號被告陳佳寧、被告楊文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0年度金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寧、被告楊文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金字第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