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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215號黃千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3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千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1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千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下所示。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黃千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8,643元,及自民國(下
同)107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3%計算之利息
,暨自107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16,296元,及自107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15,256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