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宇貿資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志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李沐澤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法定代理人  陳致仰    住○○市○○區○○路○○○巷0○00                          弄0號
            許秋和  
            王瑞益  
            王陳儉  
被      告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33,39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11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83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2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107年度)第十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33,390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4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107年度)第十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0,011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