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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聲字第33號董麗琴、張瑋珊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聲字第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董麗琴、張瑋珊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聲字第33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
局與被告董麗琴、張瑋珊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二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定要旨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王玉芬
送達代收人 程嘉蓮
相 對 人 董麗琴
張瑋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