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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王國霖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國霖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國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李沐澤
被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法定代理人 陳致仰 住○○市○○區○○路○○○巷0○00 弄0號
許秋和
王瑞益
王陳儉
被 告 王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33,39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11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83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02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107年度)第十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33,390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40,000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107年度)第十期債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0,011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