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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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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257號潘慶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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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小字第32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慶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257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潘慶富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32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郭書妤 
被   告 潘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
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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