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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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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667號,金鈺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鈺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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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誠11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鈺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鈺庭之判
      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金鈺食品有
      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洪鈺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子帆  住臺北市中山區八德路2段205號
被   告 金鈺食品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373巷31號

法定代理人 洪鈺庭  住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221巷189之2號
被      告 盧佑承  住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309巷20弄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伍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如
附表變更請求之利息利率及期間欄、變更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欄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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