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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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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000032號盧金菊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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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金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原告郭榮華、鄭純錡
          、張貝憶、洪裕庭、許美惠、黃宜霈、陳名涓、侯淑
          惠、吳振揚、王素真、李明怡、邱淑琴、洪李罔腰、
          李永昌、李明龍、謝佳妘、林潘月嬌、陳玉惠、鍾昆
          廷、黃舒偃、謝炳停、葉月珠、李秀琴、龔淑娟、朱
          嘉新、李淑滿、洪英傑、尤雅凌、徐榮男、蕭鈺寶(
          原名:賀芮寶)、李婉怡、梁冠仁、謝淑芬、張麗櫻與
          被告盧金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
          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
原   告 郭榮華 
           鄭純錡 
           張貝憶 
           洪裕庭  
            許美惠  
            黃宜霈  
           陳名涓  
           侯淑惠  
           吳振揚  
           王素真  
           李明怡  
            邱淑琴  
           洪李罔腰 
            李永昌  
            李明龍  
            謝佳妘  
           林潘月嬌 
            鍾昆廷  
           陳玉惠  
           黃舒偃  
            葉月珠  
           謝炳停  
           李秀琴  
           龔淑娟  
           朱嘉新  
           李淑滿  
           洪英傑  
           尤雅凌  
           徐榮男  
           蕭鈺寶(原名:賀芮寶)
           李婉怡  
           梁冠仁  
           謝淑芬  
           張麗櫻  
上3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盧金菊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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