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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000032號盧金菊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金菊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原告郭榮華、鄭純錡
、張貝憶、洪裕庭、許美惠、黃宜霈、陳名涓、侯淑
惠、吳振揚、王素真、李明怡、邱淑琴、洪李罔腰、
李永昌、李明龍、謝佳妘、林潘月嬌、陳玉惠、鍾昆
廷、黃舒偃、謝炳停、葉月珠、李秀琴、龔淑娟、朱
嘉新、李淑滿、洪英傑、尤雅凌、徐榮男、蕭鈺寶(
原名:賀芮寶)、李婉怡、梁冠仁、謝淑芬、張麗櫻與
被告盧金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
準備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2號
原 告 郭榮華
鄭純錡
張貝憶
洪裕庭
許美惠
黃宜霈
陳名涓
侯淑惠
吳振揚
王素真
李明怡
邱淑琴
洪李罔腰
李永昌
李明龍
謝佳妘
林潘月嬌
鍾昆廷
陳玉惠
黃舒偃
葉月珠
謝炳停
李秀琴
龔淑娟
朱嘉新
李淑滿
洪英傑
尤雅凌
徐榮男
蕭鈺寶(原名:賀芮寶)
李婉怡
梁冠仁
謝淑芬
張麗櫻
上3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被 告 盧金菊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
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190元
合 計 4,190元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