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000293號林意梅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抗字第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意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抗字第293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意梅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抗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朱瓊華    
相  對  人  林意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172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張庭嘉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