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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000293號林意梅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2年度抗字第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意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抗字第293號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意梅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抗字第293號
抗 告 人 朱瓊華
相 對 人 林意梅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票字第172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張庭嘉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