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5號陳泳錄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泳錄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5號聲請人楊舒雯與相對人陳泳錄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3125號 
聲 請 人 楊舒雯
相 對 人 陳泳錄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