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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周京融之補正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周京融之補正通知書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3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補正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周京融得隨時到庭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補正通知書參附件。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張家瑋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