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傅偉僑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41號原告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維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浩毅、日本商GAURA  CO., LTD.間給付運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