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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葉美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美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美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