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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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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葉美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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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美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美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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