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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86號聖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尤偉雲(原名:尤皇城)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訴字第25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聖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尤偉雲(原名:尤皇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586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聖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尤偉雲(原名:尤皇城)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巨佳消防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宸茂
被 告 聖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偉雲(原名:尤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630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 年9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