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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楊淑媜之開庭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午112簡上字第15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淑媜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59號楊淑媜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楊淑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訂於112年11月2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紹甄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