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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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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046號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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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0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歐大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46號原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代墊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8046號
原 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書儀 住同上
徐嘉孜 住同上
張恪騫 住同上
被 告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墭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即墊付日)
1 29,828元 111年11月24日
2
29,828元
111年12月29日
3
29,828元
112年2月2日
4
59,656元
112年4月6日
5
29,828元
112年4月27日
6
146,703元
112年5月10日
7
59,656元
112年6月15日
8
29,828元
112年7月13日
9
29,828元
112年8月7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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