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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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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168號董冠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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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董冠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董冠富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董冠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219元,及其中新臺幣296,444元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3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8,2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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