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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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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500號林健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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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5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健碩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500號原告廖惠梅與被告林健碩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10時
      整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又本件前經兩造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並經本院依職權定上開期日,若兩造仍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者,即二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撤回起
      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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