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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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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王名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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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名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名萱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74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王名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
合    計          2,3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算計算期間
定儲利率指數Ⅱ
加碼年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信用貸款
自111年10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1.22%
9.87%
11.09%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依年息1.109%、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8日止,依年息1.123%、自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2.246%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
11.23%

 

  • 發布日期:112-10-17
  • 更新日期:112-10-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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