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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03號張桓慈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易112訴字第90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桓慈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903號張桓慈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桓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務必到庭。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將沒入台端所繳納之保證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股別:易股
書記官:楊雅涵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