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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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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85號胡家榛(原名胡美慧)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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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5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家榛(原名胡美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85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家榛(原名胡美慧)間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8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胡家榛(原名胡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玖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
合    計          6,500元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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