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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18號柯旨陽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5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旨陽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18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旨陽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1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柯旨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