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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58號胡智國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訴字第29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智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5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智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58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胡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息 1 314,653元 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79% 2 236,856元 15%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