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維倫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
     維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李維倫
     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松凌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