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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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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林華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補正通知書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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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華香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補正通知書兩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林華香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內、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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