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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42號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陳鳳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勇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42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陳
鳳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42號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鎮山海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陳鳳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142號
異 議 人 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陳鳳美 住同上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宋坤龍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