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58號謝函君,謝函芸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勞簡字第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函君、被告謝函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函君、被
      告謝函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訴訟代理人 施宇昊
被   告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854號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57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