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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58號謝函君,謝函芸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星112年度勞簡字第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函君、被告謝函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函君、被
告謝函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祐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強
訴訟代理人 施宇昊
被 告 謝函君
謝函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1854號勞資爭議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57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