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36號盧俊杰、湯枝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8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俊杰、湯枝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36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盧俊杰、湯枝煌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3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周文祥
被 告 盧俊杰
湯枝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