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008號李孟裕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00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孟裕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00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孟裕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00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詹卉君  
被      告  李孟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備註:本件起訴之初原告主請求金額為422,554元,嗣減縮為368,384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超過前揭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