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歐陽兆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歐陽兆琪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7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歐陽兆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上午9時47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10-16
  • 更新日期:112-10-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