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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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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06號葉晏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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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華112年度訴字第2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晏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0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晏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玉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梁懷德  
被      告  葉晏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玖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起 訖 日
利 率
1
信用卡
35,742元
35,181元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信用貸款
648,226元
579,710元
自112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683,968元

 

 


 

  • 發布日期:112-10-15
  • 更新日期:112-10-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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