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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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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891號吳寶貴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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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288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寶貴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891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寶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吳寶貴所得領取之美元解約金(扣除解約相關費用、解款手續費等),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本院外匯綜合存款銀行即BANK OF TAIWAN LUNG SHAN BRANCH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上開美元款項後,以本院取款當時即期匯率計算兌換為新台幣,並扣除匯費、手續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後,將款項撥入本院機關帳戶(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一專戶,帳號:五○二五九),俾憑後續程序之執行。本院前發112年8月21日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28891號執行命令,於超過第三人向本院支付金額之範圍,併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0-15
  • 更新日期:112-10-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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