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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1786號林文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廉112聲字第178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文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786號林文城聲請沒入保證金案
件,應受送達人林文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
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股別:廉
書記官 林素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林文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
沒字第135號、112年度執字第4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