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30號冠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明玲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1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訴狀被告冠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
      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高明玲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1830號原告倪文彬與被告冠騰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高明玲間給付票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
      0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玗倩


股       別:丁股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