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938號蔡宗志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99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宗志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938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宗志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