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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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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09號陳季虹之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一件、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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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樹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季虹之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0日準備程
      序筆錄影本一件、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
      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
      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4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一
      件、11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112年9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一件、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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