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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846號方顗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慎112審易字第8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方顗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846號方顗捷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方顗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具保人即
被 告 方顗捷 年籍詳卷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顗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