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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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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原小字第18號林佩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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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原小字第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佩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原小字第18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佩玲*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原小字第1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方姵蓁  
                      
訴訟代理人  吳柏頤   
            蘇函威    住同上
被   告 林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3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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