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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曹昌鈴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曹昌鈴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曹昌鈴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20號
聲 請 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代 理 人 曾大中律師
相 對 人 曹昌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十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參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10-13
- 更新日期:112-10-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